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2067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80号西单文化广场B2-B3层。
。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被告史旭,男,北京温暖旅途化妆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史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史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