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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与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88号
案件名称韩文强与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文强,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88号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维铭,山东鸢都英合(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学胜。

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丽华,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福祥,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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