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4097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4-87-×××81。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翠蓝,女,汉族,1995年3月2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恩平市×××××××××××××××巷5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921。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翠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已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