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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兰与广州阔宏贸易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399号
案件名称王兴兰与广州阔宏贸易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兴兰;广州阔宏贸易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99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阔宏贸易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投资人:房国峰。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广州阔宏贸易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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