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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487号
案件名称某公司与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公司;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87号原告:某公司(OmegaSA),注册地址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赖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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