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3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
被告:郑友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友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