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0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中原酒业有限公司丰产路分公司。
负责人韩矿喜。
被告郑州大中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矿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本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中原酒业有限公司丰产路分公司、郑州大中原酒业有限公司、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