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60-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被告:胡建立,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西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60-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被告:胡建立,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西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