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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沈雪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28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沈雪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沈雪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恭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雪江,系吴江震泽镇沈雪江神龙酸菜鱼店业主。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沈雪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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