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6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昆,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绪英,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张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2021年6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