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04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许佳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因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