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9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闻琴。

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上海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淘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