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5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城县鸿福多超市。
经营者:李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县鸿福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