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东县新塘镇同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东县新塘镇同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县新塘镇同兴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县新塘镇同兴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岳东路。

经营者:谭丽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县新塘镇同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因本案系重复起诉,同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重复起诉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