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市场金海东一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峰。
被告聊城市通顺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市场香港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显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通顺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