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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30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0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瑞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系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寿光市***副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光市***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以其与被告江苏**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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