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591号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摩实达工业园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赛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深圳市博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闽清科林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宝新村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火。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清科林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用拍照、扣押方式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闽清科林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防水照明灯具结构”(专利号:ZL201120154100.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20154100.1、名称为“一种防水照明灯具结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证明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防止涉嫌侵权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拍照、扣押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闽清科林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申请人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名为“一种防水照明灯具结构”(专利号:ZL201120154100.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