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9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重庆奕斯特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斯特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72号新城丽都1栋2单元15-6(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09号A幢5-4)。
组织机构代码56873190-6。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诉讼代表人龚某某,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奕斯特公司合同部经理。
辩护人谭兵、杨利,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某,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河东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奕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抓获,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亮,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被告人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兵、杨利,被告人庄某某及其辩护人侯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庄某某与俞育生(另案处理)出资成立了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主要经营“西门子”品牌的工控产品。
庄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奕斯特公司名义低价从其他公司购进假冒“西门子”品牌的工控产品,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查证,2013年2月至3月期间,奕斯特公司向深圳市诺格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辰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假冒“西门子”品牌的电源、连接器,共计价值人民币5571.2元。
2013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奕斯特公司将被告人庄某某抓获,并在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大量假冒“西门子”品牌的连接器、总线插头、电缆、编程电缆等工控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7519.2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说明其在本案中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工控产品为扣押物品清单中除模块、扩展模块、软件以外的其他所有被扣押工控产品。
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工控产品的价值计算以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为主要依据,部分工控产品依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人口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产品购销合同、供货合同等书证;
证人俞育生、王富永、白蔓菁、龚雪梅、陈少飞、刘迷、陈世军的证言;
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数额共计287519.2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庄某某身为奕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被告人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本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被告人庄某某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本院依法对奕斯特公司、庄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奕斯特公司犯罪,依法应判处罚金,对非法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工控产品应当予以没收。
鉴于被告人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重庆奕斯特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三、对被告单位重庆奕斯特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西门子”品牌的工控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