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
经营者:卢建红,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卢建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4月23日与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
于2021年5月1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于2021年7月2日委托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卢建红名下不动产状况;
于2021年6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卢建红名下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卢建红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银行账户两个,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交续冻申请。
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经营者卢建红于2021年5月6日在本院1302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
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卢建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99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199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