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授权代表:约翰.西.莫特利(JohnC.Motley),该公司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
委托代理人:张元。
被告:三门县杰特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肖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杰特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