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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小牛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小牛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桂阳县小牛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知民初254号 原告: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权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幸幸,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小牛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惠兰。

原告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桂阳县小牛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许素萍 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曹钰婕 书 记 员  何佳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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