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22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
被告陈勇,男,1971年8月26日生,系南京市环德门业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桥北路48号弘阳家居A2馆二楼20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5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