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8号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原芦城乡政府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顺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左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