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34号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黄建华,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塘桥区宿蒙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葛磊。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019D室。
法定代表人:祝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宿州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