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青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青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田青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田青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青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