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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余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47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余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方余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余法,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市中区隆乐达百货商店经营业主,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克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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