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实习),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恒振,男,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恒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恒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