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30-83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酷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文,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酷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第830-8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第833号)四案后,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830号、831号、832号案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300元,均减半收取650元;
833号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均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