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979号罪犯张利泽,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扬广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利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张利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交纳部分罚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利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