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佑华,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诉被告刘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家化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与刘佑华达成和解,刘佑华向家化公司履行了赔偿款5000元,家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佑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家化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