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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祝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022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祝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祝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祝文,系昆山市张浦镇好客隆超市业主。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祝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祝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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