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创兴创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其旺。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创兴创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