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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木填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573号
案件名称孙木填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木填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573号罪犯孙木填,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穗增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木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孙木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木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5月获得表扬,共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三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木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木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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