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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34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符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实习),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清,男,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万元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符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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