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授权代表:stanislasbarro。
委托代理人:张辛欣。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
被告:义乌坤程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
委托代理人:冯杰。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义乌坤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