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0918344-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玉军,系昆山市周市镇虾味美酒店业主。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程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程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