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59号原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燕。
委托代理人:袁忠卫。
委托代理人:廖保民。
被告:余姚市奇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奇军。
被告: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莹莹。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奇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