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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昌雄、陈香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7号
案件名称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昌雄、陈香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张昌雄,陈香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注册号:310107000596059。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

被告张昌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2600050598。

被告陈香云,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建华。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陈香云为本案被告,经审查,陈香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追加陈香云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小璇、被告陈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张昌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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