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0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兴达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兴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玩具刀(烈焰)”,专利号ZL200830054248.1]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