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振松,武强县百隆购物商厦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时振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