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系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住所地在南京市凤凰东街150号负一层至第四层。
负责人吴玉修。
委托代理人张巍,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