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洲,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
被告郑家楼。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伟、郑家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伟、郑家楼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伟、郑家楼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