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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0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0号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石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楚浩,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洁伍。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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