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雄,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李文群,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东莞市时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兴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桥头镇田头角村岭吓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郑建雄。
诉讼代表人李爱萍,女,系郑建雄妻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时兴公司、原审被告人郑建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郑建雄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进行当庭宣判。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俊明出庭履行职务,被害单位某某有限公司(OTTERPRODUCTSLLC)的委托代理人谢浴、原审被告单位时兴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爱萍、上诉人郑建雄及其辩护人李文群到庭参加诉讼。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