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桂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桂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桂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6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