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炬雷、郑山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艳。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上诉人胡晓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