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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哲诉被告胡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葫民初字第00077号
案件名称原告李哲诉被告胡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哲,胡云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哲。

委托代理人:王丹姝,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诉被告胡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哲承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钟金���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馨 慧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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