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31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莲,系潍城区豪德玉进五金劳保经销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