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04-306-1号原告深圳市凯尔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桥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光明高新园区西片区)第3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5866-8。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德才,广东��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赛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芙蓉路新大工业区第4栋2楼A。
法定代表人何丙新。
被告诺特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8244966-4。
法定代表人拉菲特·普金森。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灵燕,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尔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赛亚科技有限公司、诺特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1120167745.9、ZL201120451192.X、ZL201120167729.X)三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凯尔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尔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48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4735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