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清德,系昆山市张浦镇德亿轩日用百货部业主。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清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清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